北大撤销博士学位_北大撤销涉抄袭女博士学位 法院判其有违正当程序

来源: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19-02-27 点击:
北大博士于艳茹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指抄袭,其博士学位遭北京大学撤销。她随后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学校的决定并恢复她本人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17日海淀法院对该案宣判,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决定,驳回于艳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缘起 
  北大女博士被指论文抄袭
  于艳茹是北大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博士学位。当年7月23日,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7期刊载了于艳茹《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一文。2014年8月,《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大段翻译国外学者发表于1984年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国论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该刊决定将于艳茹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杂志官方网站,并向作者相关单位通报,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
  事情披露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北京大学专家组认为于艳茹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其将该论文作为学术成果列入博士学位申请材料的事实清楚,经审议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
  后于艳茹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大的决定,但教委对此申诉不予支持。于是,于艳茹将北京大学起诉到海淀法院。
  争论
  涉嫌抄袭论文非学位论文
  于艳茹认为,北大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
  涉嫌抄袭的论文并不是博士学位论文,北大撤销她学位的决定超越职权。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其博士学位,但该条例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授权大学可以根据博士学位论文之外的论文涉嫌抄袭而撤销博士学位。
  于艳茹认为,北大并没有发现她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但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她在校期间已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
  于艳茹认为,北大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没有及时向她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始终没有让她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也没有让她申辩,侵犯了她的申辩权。
  北大则认为,于艳茹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表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于艳茹发表涉案论文抄袭幅度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
  判决
  法院认为撤销学位有违正当程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大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北大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而在本案中,北大并没有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法院认为,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也有不当之处。法院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驳回于艳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后,北大发布声明称,北大在第118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审议了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事项。委员会根据调查事实确认于艳茹期刊学术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其将该论文作为学术成果列入博士学位申请材料的事实清楚,且该文章于2013年3月18日被接受发表,属在学期间。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规定和程序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表决过程和表决结果合理合法。
  北大称,对于学术造假和学术不端的行为,北大的态度一向是零容忍,对于海淀法院的判决,学校表示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上一篇:【2017年是国家司法考试】2017年是国家司法考试最后一年
下一篇:[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区别]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改革样板”
推荐内容

Copyright @ 2013 - 2018 及时范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及时范文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605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