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搞笑艺术类考试提醒,山东省艺术类专业校考提醒

来源:教育合同 发布时间:2020-07-17 点击:

2019普通高考院校招生都有哪些资讯呢?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相关的教育热点,供大家参考。

  2019年青岛考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温馨提示

  广大考生及家长朋友:

  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考试(青岛考区)报名缴费工作有如下安排:

  一、2月13日17:00网上报名及缴费截止的高校及专业:

  大连工业大学(全部专业)

  吉林艺术学院(美术、文编(导演)、音乐、舞蹈、表演(京剧)、服表)

  浙江理工大学(服表)

  华南农业大学(全部专业)

  二、2月14日9:00开始打印准考证的高校及专业:

  天津工业大学(全部专业)

  吉林艺术学院(文编(广编、戏文)、播主、表演(戏剧))

  广州体育学院(全部专业)

  三、2月14日开始考试的高校及专业

  厦门理工学院(全部专业)

  四、特别提醒:清华大学使用高校网上报名系统,详见高校招生简章。

  请各位考生及家长高度重视,注意合理安排时间,提前了解报名程序和要求,及时做好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准考证打印等工作,确保按时报名和考试。

  考生务必诚信考试,杜绝违纪作弊行为。考试出现违纪作弊行为将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处理。再次提醒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教育部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携带手机和相关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均为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按照教育部要求,艺术类专业考试要全程录像,录像资料保存4年。

  附件: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

  附件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教育部33号令节选)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致山东省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生的一封信

  各位考生,你们好:

  在这乍暖还寒的二月里,拥有着艺术梦想的你们开始了艺术专业校考之旅,在此,向你们表达真诚的祝愿和问候,希望你们的艺术专业考试平安顺利,并送上温馨提示:

  一、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所报考院校开考前3天(如考试开始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14日下午5点),要合理规划考试安排,不要错过报名和缴费时间。

  二、考生于考试前2天下载打印校考准考证,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三、考前要仔细检查是否备齐身份证、准考证、报考证及其他必需考试用品(仔细阅读并参照报考院校的招生章程)。

  四、考生参加考试应遵守考场规则及相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主动配合监考员进行证件核对;考生候考及参加考试时应注意保持考试区域的卫生,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以免扰乱考场秩序。

  五、每科考试入场时均要通过严格的违禁物品检查,严禁将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电子产品带入考场。不得对试卷或答题卡(答卷)及考试现场等进行拍摄、传出考场或上网。不得将试卷或答题卡(答卷)带离考场。

  六、艺术专业校考是国家教育考试的一部分,国家对考试期间违纪作弊行为有严厉的处罚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是考试作弊行为,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九) 》将组织考试作弊、买卖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纳入刑法范畴。考试期间,全部考点所有考场的考试情况将实行全范围、全时段网上监控和录像,对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将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请各位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共同维护考试公平、公正,诚信应考。

  七、考试期间,不要相信虚假、违规承诺信息;要树立法治观念,对考试有害信息不信、不传,如发现有人进行诈骗、造谣等非法活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我院举报,维护考试的良好环境。

  八、艺术专业校考持续时间较长,请各位考生关注天气变化,注意交通及人身安全,及时增减衣物,注意饮食安全。

  最后,再次送上我们最诚挚的祝愿,衷心祝愿每位考生都能有好的表现并取得好的成绩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9年2月12日

上一篇:江苏高考新方案不久将公布,山东艺术学院艺考报名人数超6.7万人
下一篇:《爱的教育》观后感500字五篇

Copyright @ 2013 - 2018 及时范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及时范文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605189号